(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湘西自治州民办教育协会。协会办公地址设①湘西自治州教育局机关院内;②湘西从文教育集团行政办公楼四楼。
第二条 性质:本会系湘西自治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群众性、学术性社会团体,属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宣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民主制订的“服务、维权、管理、自律、促进”的十字方针,充分发挥对民办学校的服务功能,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行业管理的新思路与新方法,促进我州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湘西自治州教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湘西自治州民间组织管理局。接受湘西自治州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湘西自治州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促进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组织会员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民办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组织开展民办教育学术交流、经验交流和资源信息交流,促进民办学校的跨地区、跨国界的交流与合作。
(三)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争取参与有关民办教育的地方法规及发展规划的调查与起草工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的民办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代表我州民办教育行业表达利益诉求,指导会员单位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四)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我州民办教育与相关部门之间、会员学校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学校之间的合作与互助。
(五)制定行业操守和自律公约,监督共同遵守,促进会员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防止损害民办学校整体形象的行为发生。组织开展会员学校的考核评比或争先创优活动。
(六)为民办学校提供办学咨询服务、业务培训服务,促进会员民办教育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编辑民办教育报刊资料,为会员提供相互学习和交流以及对外宣传的平台。
(七)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民办教育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实行团体会员代表制和团体会员代表递补制。团体会员代表均为理事,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职的,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并由该单位另行推荐代表递补。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九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秘书处,并交回团体会员证。团体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或二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一)、(三)、(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为加强对全州民办教育协会工作的指导,更有利于促进和发展全州民办教育事业,本会设顾问若干名,由州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民办教育协会会长担任;设总顾问若干名,由州级领导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按照《湘西自治州民办教育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向理事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通过的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本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一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