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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 2012-07-10 10:11 来源: 民办教育科 作者: admin 点击: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州政发[2004]23号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资渠道,增加新的教育资源,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湘政发[2002)12号),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与公办教育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教兴州,人才强州”战略的内在要求,是促进全州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扩大教育供给总量,有利于满足群众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各县市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必须把民办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予以保障。
二、明确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今后一段时间全州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规范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满足群众教育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全面执行公平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实现民办教育规模的新突破。以发展民资民营民办学校、发展非义务教育和扩充优质教育资源为重点,实现办学形式的新突破;加强对民办教育质量管理,实现办学水平的新突破;积极稳妥地推进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实现所有制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新突破。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民办教育在全州教育总量中的比重。到2010年,全州实现学前教育以民办为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数和在校生规模适度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民办学校在校生比重占30%以上。全州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新格局。
三、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民办教育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教育需求,各种办学形式、各种层次教育均可进行探索和尝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投资办学;鼓励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教育资源的整合,实行联合办学;鼓励社会力量收购、租赁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教育资源办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后勤服务,促进公办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鼓励境外人士和教育机构来我州依法开展合作办学。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来扶持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中的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学校和政府新建学校等在明晰产权、保证国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可进行“公办民助”和“国有民办”的改制试验。各地开展公办学校改制试验,须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要严格把好资产评估关,防止因改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用地按公益事业用地实行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特别是在制订城镇居民生活区建设规划时,要优先安排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用地,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用地有关规定予以优惠,有关税费按希望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政策予以减免,具体优惠办法可以采取政府无偿划拨土地的方式或者对土地出让金实行先交后返的方式,但必须用来办学,否则,政府将收回土地。
五、根据当地学校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不含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中等专业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并在向社会公示或印发招生简章前15天报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凡经省级以上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以及依托省级重点中学举办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省以下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州、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鼓励民办学校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民办学校可采取向银行贷款、赞助和社会捐赠、实行股份制等多种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可以开办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民办学校在征用土地、报建立项、税费减免、用水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企业投资办学,其投资费用依法税前列支。捐资100万元以上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拥有学校冠名权。
七、允许民办学校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中按公益事业由政府划拨土地、接纳社会捐助、政府的投入所形成的办学财产属国家所有,其资产的变更、出租或转让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归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在留足民办学校必需的办学经费、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后,民办学校投资者可以逐步收回办学投资,并按有关政策取得合理回报。县市政府对承担九年义务教育招生任务的民办学校,比照当地义务教育生均公用教育经费予以补助。民办学校可以申报国家建设教育项目投资。
八、允许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双向流动鼓励公办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停薪留职在州内创办、领办民办学校或到州内民办学校工作。停薪留职人员按管理权限报批。办了1年时间的民办学校,师生愿在当地办理户口的可以办理户口手续。在民办学校工作的原公办教师也可回公办学校竞聘。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教龄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表彰、培训和考核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一视同仁。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其养老保险按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后的“新人新办法”执行。
九、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严格按照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和冠名权限规范管理,严格把好审批关。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制订和完善评估方案,定期开展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强民办学校财务和校产管理,实行年度审计制度。各级教育部门每年要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一次内审,并公布审计结果。县市要成立民办教育协会,充分发挥其在民办教育中参谋、咨询、引资、交流、沟通信息、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民办学校的校长与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教育储备金,不得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要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诚信建设,坚决杜绝各种乱办班、乱招生、乱收费、乱打广告、乱发文凭的现象。要加强学校的党、团、工会、学生会等组织建设,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到取消办学资格。民办学校的招生必须纳入州、县市的招生计划,允许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民办学校的招生提供便利,不得实行地方保护。
十、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学校纳入学校总体布局和管理体系,在教学管理、教师管理、招生管理、学籍管理等方面做到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及时发现和推介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规划、建设、国土部门要把学校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对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和新建校舍,要及时报批,按规定减免有关规费。物价部门要按政策合理核定、及时审批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税务部门要落实好民办学校税收减免政策。公安、工商、文化和环保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金融部门要积极为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信贷支持。供水、供电部门要保证民办学校的用水用电,在水、电收费上做到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不得向民办学校索、拿、卡、要,不得干扰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十一、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各县市要将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发展并举,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要采取招商引资、吸纳本地民间资本等办法,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在本地创办1至2所办学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骨干示范性民办学校。帮助民办学校解决办学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依法重教的重要内容。
2004年12月6日